山东科荣化工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市支行、山东科荣化工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鲁1481执117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市支行,住所地乐陵市。 法定代表人:***,行长。 委托代理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市支行清收中心清收员。 被执行人:山东科荣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5年9月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被执行人:***,女,1951年4月2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 被执行人:***,男,1969年11月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 被执行人:***,男,1964年11月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 被执行人:***,男,1948年9月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 被执行人:***,男,1965年8月2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 被执行人:***,男,1964年3月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 被执行人:***,女,1966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 被执行人:***,男,1951年7月2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山东科荣化工有限公司、***、***、***、**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山东省德州市众信公证处作出的(2021)***众信证经字第1093号公证书确定的义务进行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393574.84元、***履行了491580.83元、***履行了4163840元,共计履行5048995.67元。扣除执行费52364元后,过付给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市支行4996631.67元。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市支行认可本案执行完毕,并书面申请结案。故(2021)***众信证经字第1093号公证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乐陵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