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鲁1481执2030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乐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乐陵市振兴东路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81167610484M。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化工二期工程项目负责人。
被执行人:山东**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乐陵市循环经济示范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813104392116。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乐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化工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乐陵市人民法院(2021)鲁1481民初203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履行的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1481执2030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如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