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06执保1685号
申请人:淄***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309国道北方不锈钢市场A15-1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MA3D786105。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山***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乐陵市循环经济示范园内园区五路西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813104392116。
负责人:**,经理。
申请人淄***不锈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6日作出(2022)鲁0306财保85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化工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36052.57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化工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36052.57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