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鲁1481执17号
申请人:***,男,1986年10月5日生,汉族,住乐陵市。
被申请人:山***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乐陵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化工有限公司为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依据乐劳人仲案字(2022)第047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进行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也需向山***化工有限公司履行3467.12元的金钱给付义务,双方自愿就3467.12元债权债务冲抵。被执行人山***化工有限公司已向申请执行人***履行2712.63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认可本案执行完毕,申请结案。故(2023)鲁1481执17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乐陵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