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科荣化工有限公司

上海美力德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与山东科荣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6民初4001号 原告:上海美力德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仙乐路93号2幢一层西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科荣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乐陵市循环经济示范园内园区五路西首。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美力德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科荣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上海美力德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美力德阀门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7元,由原告上海美力德阀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