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赣0121民初3459号
原告:***,男,197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事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事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西荣和特种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南昌小蓝经济开发区富山五路7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796960575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西荣和特种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本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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