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02知民初249号
原告:***,男,196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省赞,河南鼎***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红网新媒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韶山南路258号红网大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2期(**)N-1、N-2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3层313-316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珊珊,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湖南红网新媒体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马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