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5民初716号
原告:北京京东电解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1号楼7层703室。
法定代表人:海凝,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集庆门大街272号2幢170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北京京东电解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京东电解智科技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京东电解智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京东电解智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邵 慧
书 记 员 张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