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0114执保1748号
本院在审理博智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环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宁分公司、南京环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博智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南京环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宁分公司名下75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博智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南京环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宁分公司名下价值75万元财产予以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郭莉莉
书记员 朱 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