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411执3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嘉兴市信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昌盛南路嘉兴智慧产业创新园2号楼1楼。组织机构代码749813310。
法定代表人:任岚,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钱彬豪、龚维蕾,浙江国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嘉兴中安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周安路399号。组织机构代码554035627。
法定代表人:邓保财。
申请执行人嘉兴市信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嘉兴中安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411民初25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嘉兴市信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嘉兴中安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保证金100000元及相应的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0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嘉兴中安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嘉兴中安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嘉兴中安市场管理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嘉兴中安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嘉兴中安市场管理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2020年2月2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撤销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浙0411执33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汝建国
执行员 张云奔
执行员 顾金奇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顾伟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