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咨数据有限公司

中咨数据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08民初60877号 原告:中咨数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116号8层A座9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MA008H146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9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中咨数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咨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中咨数据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查明的事实如下: 一、入职时间:2018年12月12日。 二、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18年12月12日至2021年12月11日止的劳动合同书,约定岗位为技术开发经理;未明确约定劳动报酬的数额。 三、合同履行情况:2021年3月9日,中咨公司向***发送《调岗通知书》,调整其岗位至技术质量部。2021年3月11日,***回复不同意调岗。 四、离职原因:有***签字、落款时间为2021年3月15日的辞职信中载明,***因个人发展原因提出辞职。2021年3月15日,***签字确认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其上显示:***工作岗位为主任工程师,……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经双方协商一致,于2021年3月15日解除劳动合同……该员工社保、公积金缴至2021年3月,工资结至2021年3月15日,离职补偿金共计62 591.64元,3月工资以及离职补偿金于3月26日前支付,至此***全部费用已结清。***认可已经收到离职补偿金62591.64元。 五、在职期间工资发放情况:2019年度税前工资196390.34元、过节费10000元。2020年度税前工资191310.01元、过节费10000元、加班费1099.14元。另向其发放两笔款项均为48700元。 ***主张其年薪为30万元,公司未足额支付其在职期间工资,应当支付其工资差额114899.65元。为证明其主张其提供了入职前其与中咨公司人事经理***的微信俩天记录,显示2018年12月3日,***称经和总经理汇报,暂定***的薪酬为30万/年税前,不含加班费、过节费1万/年、每月餐补600元和公司工会其他福利。***称没有问题。 中咨公司对上述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主张***入职后并未再约定过工资标准,其工资构成、发放依据均根据公司的薪酬管理办法执行,工资构成中包括了绩效奖金部分,均已经足额支付,且双方在离职时已经就离职补偿协商一致,故不同意支付***工资差额。 法院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解除补偿金等达成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为有效。中咨公司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中载明了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办理手续、支付工资、解除补偿金事宜,***在上述材料上签字,视为其认可其上载明的内容,上述材料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未能举证证明其存在重大误解、欺诈、胁迫等情形,故该证明书合法有效,其上约定了双方所有费用已结清,现***收到离职补偿款后再要求中咨公司支付其工资差额,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六、仲裁请求:***要求中咨公司支付其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工资差额。 七、裁决结果:北京市海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京海劳人仲字[2021]第12238号裁决书,裁决中咨公司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工资差额114899.65元。 八、原告的诉讼请求:中咨数据有限公司要求无需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工资差额114899.65元。 以上事项中,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五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中咨数据有限公司无需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工资差额114899.65元。 案件受理费5元,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