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粤03民终58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金秋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楚源数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武汉楚源数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4民初479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8年4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二审审理查明,一审查明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与武汉楚源数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的权利、义务受劳动法的保护和约束。
***与武汉楚源数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5年9月20日至2016年9月20日,合同约定工作岗位为数据处理员,计薪方式为计件工资,计件单价为0.25元。双方签订的是网上电子合同,单价处有修改,原为0.3元。***主张项目负责人曾跟他说档案扫描录入按0.3元/页,公司审核后认为0.3元有点高,后来改成了0.25元,合作期间,***也没有提出过任何异议,也是按0.25元结算的。***不予确认,主张应按0.3元进行结算。关于工作量,一审期间,***提交了五份《确认单》,显示录入页数总计为542383页。武汉楚源数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确认单》予以认可,但主张因***无法完成工作,公司招聘了兼职人员,并发放了工资。主张已支付***2015年9月20日之后的工资100199.15元,已足额支付其工资。***则主张其要求增加工作人员并未要求招聘人员,增加工作人员并未从事扫描工作,扫描均是其一人完成,一审认定的录入页数有误。武汉楚源数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则主张录入并非其一人完成。本院经审理认为,***的工资实行计件核算,双方对计件单价各持异议,均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双方对扫描录入工作是否***一人完成也意见分歧,武汉楚源数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也确实应***的要求派人参加了工作。根据合同约定的工作期间及已发放的工资,***平均工资为8349.83元,已高于当地平均工资标准。一审根据本案实际,认定武汉楚源数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已足额支付***工资并无不当。***上诉主张予以改判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对工资金额提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其据此上诉主张对一审认定的终止劳动合同的补偿金予以改判本院不予支持。
***上诉主张武汉楚源数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赔偿未购买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损失,不属本案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范围,一审不予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兼)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