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12民初338号
原告:广州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长湴白沙水路113号4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81229691W。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神州数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九街9号3层3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17745042K。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广州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神州数码(中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原告广州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请本院判令被告神州数码(中国)有限公司支付所欠服务费297882.3681元及利息10000元(自2016年5月24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以297882.3681元为本金,按照合同约定的0.04%的标准计收逾期付款利息)以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基于与被告的纠纷已经解决,自愿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59.1元,由原告广州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兵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