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06民初16883号
原告:广州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长湴白沙水路113号40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神州数码系统集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18号楼5层101-501。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神州数码系统集成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广州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被告已经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1元,减半收取计221元,由原告广州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