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06民初17868号
原告:广州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长湴白沙水路113号40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神州数码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发路8号金融服务技术创新基地2栋11B1**。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神州邦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中关村延庆园风谷四路8号院27号楼2024。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神州数码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神州邦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原告广州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两被告同意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