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航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福建航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迪士恩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榕民终字第15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航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迪士恩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福建航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因不服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民初字第4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福建航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一、本案合同已明确约定纠纷发生时的管辖法院为合同签订地法院。二、本案合同的履行地位于福州市鼓楼区,因此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驳回被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引发的管辖权争议。双方当事人在讼争的《福建航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购销合同》中约定:“本合同签订地点为福州市,若甲乙双方发生纠纷,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未果任何一方有权向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现达成协议的双方当事人中有且仅有上诉人一方住所地在福州市,故应认定上诉人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即为合同签订地,鼓楼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一审法院认定该协议管辖条款无效,系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民初字第451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