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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士恩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福建航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榕民终字第15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迪士恩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航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迪士恩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因不服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民初字第4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迪士恩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将合同约定的“提出争议方”等同于“原告方”系偷换概念。二、本案相同时间另一案鼓楼法院已经裁定移送至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故从节省司法资源和维护法院判决统一性角度出发,本案亦应移送至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支持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引发的管辖权争议。双方当事人在讼争的《购销合作协议》中约定:“如双方发生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交由提出争议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上诉人提出上诉人应当返还市场授权代理保证金35万元及相应利息的主张,上诉人不予认可,故被上诉人诉至法院,据此,应当认定提出争议方为被上诉人。上诉人主张其系提出争议方没有依据,本院依法不予采信。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