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湘0102民初7107号
原告:北京数码视讯支付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文化营村北(游乐园)3幢007号平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湖南金烨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文艺路街道韭菜园路16号融都公寓A座32层3214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北京数码视讯支付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金烨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后,原告北京数码视讯支付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湖南金烨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北京数码视讯支付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数码视讯支付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北京数码视讯支付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强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