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民终77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飞,上海申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容客傲华新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HEINRICH-LUDGERMARIAHEUBERG。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全欣,上海蓝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容客傲华新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21)沪0104民初302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8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2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被上诉人容客傲华新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对此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经审查,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已经被上诉人容客傲华新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同意,此系双方当事人对各自民事诉讼权利的自行处置,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21)沪0104民初3021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免予收取;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顾慧萍
审 判 员 杨 力
审 判 员 沈 雯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谭 尚
书 记 员 沙君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