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8民终16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爱兰马铃薯种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
以上二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倩怡。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广敏,河北飞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强,河北坤平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甘肃爱兰马铃薯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冀0826民初第14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甘肃爱兰马铃薯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倩怡、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广敏、黄国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以张家口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张科司农[2016]字第00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为依据认定了本案的基本事实,但经查证该判决所依据的鉴定结论,存在被其上级主管部门以超范围鉴定为由责令撤销的情形。该鉴定结论是否撤销,原审法院未依法调查核实,故本案属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冀0826民初第147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甘肃爱兰马铃薯种业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840.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聂国智审判员常淑英审判员张甫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 云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