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1102民初3610号
原告:***,男,汉族,1979年5月16日生,住兰州市安宁区。
委托代理人:张茜,甘肃王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爱兰马铃薯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西川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周爱兰,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甘肃爱兰马铃薯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立案受理。2019年8月19日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撤回对甘肃爱兰马铃薯种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对甘肃爱兰马铃薯种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1元,因撤诉减半收取73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鹏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晓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