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民申138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1,住甘肃省定西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2(**1之子),住甘肃省定西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住甘肃省定西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甘肃爱兰马铃薯种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1因与被申请人**、甘肃爱兰马铃薯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爱兰种业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甘11民终6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称:(一)原一、二审对再审申请人所主张的残疾赔偿金按照农村居民人均收入标准认定不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损解释》)第三十二条关于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的规定,再审申请人主张的残疾赔偿金应按照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2015]民他字第25号)亦具有明确答复。根据《人损解释》及《复函》意见,自2006年以来,全国二十余省市法院均出台了与《人损解释》、《复函》精神相一致的规定,对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人身损害残疾赔偿金,均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判决赔付。我省、市司法判例亦与此精神相契合,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公平正义的司法救济理念。本案再审申请人庭审中提交的《房屋租赁合同》、定西市凤翔镇榆河村及凤翔镇人民政府的《证明》、定西市安定区永定路接到南川社区居委会的《证明》及再审申请人受伤时在城镇居住务工的事实足以证实再审申请人的主要生活收入来源均在城镇。故再审申请人的残疾赔偿金应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二)原一、二审认定再审申请人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有悖于公平原则,亦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处理该类案件时,对于提供劳务一方的过错应综合以下因素予以考虑:1.提供劳务者是否严重违反安全操作规程;2.受害人基于接受劳务一方的直接指示从事相应工作还是在一定范围内具有自主决定因素;3.受害人是否存在故意或过于自信的或疏忽大意的过失;4.雇主提供的作业环境(条件)作为雇员是否具有选择余地……本案中,被申请人**直接以叉车代替工程专项作业车(吊篮车)违规操作,且导致再审申请人坠落的直接原因系雇主本人操控失误所致,本案雇主既是特殊侵权责任主体,亦属直接侵权人。因此,本案再审申请人在主观方面不存在违规操作的故意和过失,客观方面亦不存在规避和防范本案事故发生的可能性,而接受劳务者**本身亦属安全保障义务。故再审申请人对该起事故的发生不负有任何过错责任。一、二审认定再审申请人存在过错不当,再审应予纠正。(三)一审判决甘肃爱兰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二审按照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判决甘肃爱兰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系罔顾法律规定,无裁判依据。1.经一审法庭调解并结合证据材料,再审申请人以每日150元的劳动报酬为**承揽的甘肃爱兰公司的建设工程提供劳务,再审申请人与**之间系不定期劳务雇佣关系。甘肃爱兰公司将其位于定西市××区“蛭石厂凉棚”项目建设工程发包于被申请人**,二被申请人之间系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法律关系。庭审查明,**无建设工程施工及焊接、热切割资质,不具备安全生产施工条件,甘肃爱兰公司违法发包工程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故,根据《人损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同时,甘肃爱兰公司应当承担连带给付责任。2.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该类案件的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除《人损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外,《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八条、《侵权责任法》亦有相应的适用原则之规定。二审法院根据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改判被申请人甘肃爱兰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无任何法律依据,显系违法裁量。综上所述,原审适用法律错误,处理不当。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7年3月1日,爱兰种业公司与**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将其××区的蛭石厂彩钢棚工程承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的**施工,**雇佣**1从事焊工作业。2017年11月11日,**在驾驶叉车将**1举起进行焊接作业时,**1不幸坠地受伤。2018年9月18日,定西市安定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定监信处字(2018)第4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记载:事故发生后,该局成立了事故调查组,截止2017年7月26日,事故原因已查清,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接受了行政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雇主和发包人负有保护雇员人身安全的义务,发包人在发包时,应该选择有资质、有条件从事安全生产的承包人,尽可能的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以更大限度的保护雇员的人身安全。本案中,发包人因其选择了不具备资质及安全生产条件的承包人,导致承包人的雇员受伤,应当与承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爱兰种业公司作为发包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1的再审申请理由成立。
综上,**1的再审申请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应当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龙 鑫
审判员 张永梅
审判员 满春梅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俞雨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