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1102执28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8月9日生,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11月5日生,甘肃省定西市人,住定西市安定区。
被执行人:甘肃爱兰马铃薯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西川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周爱兰,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甘肃爱兰马铃薯种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甘11民终6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0月12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4日要求撤销执行申请,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甘1102执2890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尚 涛
审判员 王 玮
审判员 孙巧凤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文海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