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爱兰马铃薯种业有限责任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某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08民辖终1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住甘肃省通渭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原审被告:甘肃爱兰马铃薯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西川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冀0826民初147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与***之间,既无书面合同也无口头合同,更不存在合同履行行为。***与上诉人没有任何关系。丰宁满族自治县与上诉人没有任何关系。原审法院对***诉上诉人的案件,以合同纠纷为由行使管辖权,缺少合同根据。甘肃爱兰马铃薯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简称爱兰种业)的住所地是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爱兰种业将***购买的马铃薯发往内蒙古多伦县交货,内蒙古多伦县是爱兰种业和***之间买卖马铃薯合同的履行地,安定区和多伦县的法院对***诉爱兰种业买卖合同纠纷享有管辖权。爱兰种业在多伦县将马铃薯交付***,买卖合同履行完毕。***收到马铃薯后,将种薯从多伦县运到丰宁县存放,丰宁县是种薯运输合同的履行地。丰宁县法院根据运输合同的履行地,确定买卖合同纠纷的管辖,违法法律规定。尚不存在***将购买的种薯予以种植或者销售的事实,也不能确定***对购买的该批种薯用于种植或者销售,还不能确定种植或者销售的地点。假设***已在丰宁县种植或者销售种薯,丰宁县也只能是种薯的种植地和非法经营的犯罪行为地,而不是买卖合同的履行地。丰宁县既不是爱兰种业的所在地也不是买卖合同的履行地,与爱兰种业无任何联系。丰宁县法院根据尚未发生的事实和根据种植行为地确定买卖合同纠纷的管辖,违反法律规定。上诉人的住所地是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上诉人与***没有任何合同关系,上诉人与丰宁满族自治县没有联系。依据《民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由于丰宁县不是上诉人住所地,***起诉上诉人的案件,丰宁县法院无权管辖。希望二审法院,将本案移送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答辩理由: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因本案合同履行地在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鱼儿山镇,因此本案由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管辖符合法律规定,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继跃
审判员  侯金声
审判员  柴燕宏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