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顺力冷弯型钢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河南省豪发防腐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728民初1130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5月6日出生,住长垣县。
委托代理人郭存廷,长垣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成年人,住长垣县。
被告河南省豪发防腐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敬怀相
住所地:长垣县长城商贸城西区
被告江苏顺力冷弯型钢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银
住所地:南京江宁滨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顺力路0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省豪发防腐安装有限公司、江苏顺力弯型钢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承担。
审判员  李保红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刘月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