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15民初7853号
申请人:广东欣虹茂进出口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3535343905C,住所地在广州市天河区华强路3号之二2906室(仅限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沈金华。
被申请人:江苏顺力冷弯型钢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34417H0U,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滨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顺力路02号。
法定代表人:王银。
原告广东欣虹茂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顺力冷弯型钢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东欣虹茂进出口有限公司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顺力冷弯型钢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欣虹茂进出口有限公司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被申请人江苏顺力冷弯型钢实业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柒拾玖万捌仟玖佰伍拾贰元零三分(¥798952.03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倪 健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孙皖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