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4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宏源精工车轮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黄洪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均,河南大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大鹏,河南大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顺力冷弯型钢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滨江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银,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哲,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文峰,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安阳宏源型钢集团股份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田超,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安阳豫德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田超。
上诉人宏源精工车轮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顺力冷弯型钢实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安阳宏源型钢集团股份公司、安阳豫德机械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5日作出的(2020)苏01民初12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宏源精工车轮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称因江苏顺力冷弯型钢实业有限公司已向原审法院提交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关于本案的管辖权异议上诉无实质性意义,故申请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认为,宏源精工车轮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宏源精工车轮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岑宏宇
审判员 佘朝阳
审判员 陈瑞子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郭鑫
书记员郑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