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5民初5987号之一
解封申请人:辽***油田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00318629079Y,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教育园区书芳苑**楼**501。
法定代表人:高德伟,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文君,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路遥,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顺力冷弯型钢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34417710U,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滨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顺力路**iv>
法定代表人:王银,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璐,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逸文,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解封申请人辽***油田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顺力冷弯型钢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164557.81元的财产进行冻结,并提供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依法采取了保全措施。现双方达成和解,解封申请人申请解除。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封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案中对被申请人江苏顺力冷弯型钢实业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韩文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储 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