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初1262号
原告:江苏顺力冷弯型钢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滨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顺力路**。
法定代表人:王银,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哲,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永标,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宏源型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高新区安汤路六孔桥南路东
法定代表人:田超。
被告:安阳豫德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高新区安汤路六孔桥南路东
法定代表人:田超。
被告:宏源精工车轮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高新区光明路南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黄洪亮。
原告江苏顺力冷弯型钢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阳宏源型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阳豫德机械有限公司、宏源精工车轮股份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原告江苏顺力冷弯型钢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江苏顺力冷弯型钢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顺力冷弯型钢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苏顺力冷弯型钢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 斌
审判员 谢慧岚
审判员 柯胥宁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淑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