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顺力冷弯型钢实业有限公司

原告江苏顺力冷弯型钢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迅力特种汽车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苏0115民初6389号
原告:江苏顺力冷弯型钢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34417710U),住所地在南京江宁滨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顺力路02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迅力特种汽车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6795033-1),住所地在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经济开发区(先锋路东首路南)。
法定代表人:任忠,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顺力冷弯型钢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力公司)与被告山东迅力特种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迅力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741197.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6年1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迅力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3月5日,原告顺力公司与被告迅力公司签订《承揽合同》1份,合同号LW2013030501,约定承揽方原告为定作方被告承揽加工矩管、槽钢等货物,合同载明:本次货款为95472.96元,截止到2013年3月4日被告欠原告货款891066.82元;此后至2015年11月,原被告又签订多份承揽合同,双方约定全部货款到帐后发货,被告对货物数量质量的异议应在收到货物7天内提出,并保留原物,违约责任按《合同法》执行;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加工承揽义务,2013年3月5日至2015年11月,原告共交付价值4040130.48元的货物,自2013年3月5日至2017年1月24日,被告共向原告支付货款4190000元,尚欠货款741197.3元。原告索要无果,向本院提起诉讼。被告迅力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以缺席判决。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山东迅力特种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江苏顺力冷弯型钢实业有限公司货款741197.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6年1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11676元,财产保全费4020元,合计15696元,由被告山东迅力特种汽车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计算,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刘***

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
见习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