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洪峰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洪峰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5民初20号 原告:***,男,196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县。 被告:重庆洪峰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其龙村四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50062817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与被告重庆洪峰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 婕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