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洪峰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重庆洪峰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重庆东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渝0101执恢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重庆洪峰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东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渝0101民初1236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工程款15019483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房管、理财、保险、工商、车管、公积金等信息,冻结并划拨了被执行人重庆东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6275.22元(包含444元执行费)后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重庆洪峰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屋和车辆可供执行,但该公司正在破产清算,暂不能处置。此外,未能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破产清算后参与分配。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学军 审判员  熊海东 审判员  陈 梅
书记员  褚文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