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洪峰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重庆洪峰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永川区永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渝0118民初3149号
重庆洪峰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峰设备公司)与重庆市永川区永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春科技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洪峰设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林根,永春科技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根据双方约定被告在接收原告的图纸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支付20000元设计费。原告已履行其合同义务,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20000元设计费,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000元设计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被告未能按照约定支付该设计费,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应当支付利息。原告请求的利息符合法律及双方约定,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庭审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3月8日原被告双方签署《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循环利用项目安装工程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重庆市永川区何埂镇“年产4000吨氨基酸水溶肥项目”发包给原告,合同约定工程范围及价格等事宜,合同特别约定工程涉及的压力管道(蒸汽管道)设计费20000元,约定该费用应当由被告在原告向被告交付图纸后5个工作日支付原告。同时双方2018年6月28日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如逾期未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则以未付金额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从逾期之日计算利息。2019年12月7日原告向被告邮寄了案涉图纸,2019年12月8日被告收到。
由重庆市永川区永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重庆洪峰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设计费20000元及利息(从2019年12月17日起以2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付清为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0元,由被告重庆市永川区永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韩京耀
书记员  刘小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