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君哲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市大世界商贸有限公司、雄县友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君哲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内01民终28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呼和浩特市大世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庆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雄县友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雄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内蒙古君哲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原灵,内蒙古文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呼和浩特市大世界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世界公司)、雄县友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内蒙古君哲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哲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2017)内0104民初26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大世界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上诉人友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君哲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原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大世界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2017)内0104民初2684号民事判决书并改判大世界公司不承担责任,君哲公司、友通公司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大世界公司在销售环节没有任何过错,因此对君哲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友通公司作为生产者,明知生产的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而提供了所谓合格的质检报告,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大世界公司作为销售者,友通公司作为生产者都被列为当事人,法院应当区分有无过错,才能确定其是否担责,而不应该让二者互负连带责任。三、只有160管材出现问题,购货价值69804元。君哲公司提出的赔偿项目中诸多不合理,如***和*小雨的工资;对于返工损失的专业问题君哲公司、友通公司也没有申请造价鉴定,一审法院判令返还君哲公司管材款100384元及赔偿损失73835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友通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2017)内0104民初2684号民事判决书第二、三项,改判友通公司不承担责任或发回重审;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君哲公司、大世界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判认定友通公司承担的损失数额为738350元严重错误。君哲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的损失仅仅为34万元,并且部分损失情况与事实严重不符。康军军、***、***为君哲公司的内部人员,不能另算劳务费用;第三方专业的疏通管道公司北京盛世公司,没有具体的损失明细且实际支付仅仅为12万元。二、涉案管材在工程中不能使用,而造成的实际损害结果,是由于大世界公司向友通公司定作的管材规格型号厚度不符合要求,而不是管材本身质量有问题。管材不符合君哲公司的使用要求,不是友通公司生产过错造成的,而是大世界公司定作错误,友通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君哲公司的损失应由大世界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君哲公司辩称,大世界公司和友通公司的上诉均不成立,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大世界公司针对友通公司的上诉辩称,友通公司的管材质量有问题,君哲公司的损失应由友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友通公司针对大世界公司的上诉辩称,大世界公司在销售环节有过错,因此对君哲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君哲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决大世界公司、友通公司互负连带责任,赔偿君哲公司购买友通公司的高强度、高密度聚乙烯管材款100384元;2.依法判决大世界公司、友通公司互负连带责任,赔偿君哲公司因大世界公司、友通公司的管材质量出现问题施工生产的通管等损失费用738350元;3.依法判决大世界公司、友通公司互负连带责任,赔偿君哲公司检测费3050元,诉讼费由大世界公司、友通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
君哲公司所举主要证据:1.合同,证明在施工过程中大世界公司和友通公司的管子出现问题,导致君哲公司的损失;2.收据、银行打款凭证、合格证,证明君哲公司向大世界公司和友通公司购买了126363.10元的管材,并且支付了货款,大世界公司和友通公司给君哲公司提供了虚假的合格证,这批产品是三无产品;3.检验报告、鉴定费票据,证明总包方把管材送达鉴定中心检验,检验结果不合格;4.人工工资表,证明君哲公司为此次事故支出人工费用;5.租用设备费用,证明为通管租用设备的费用;6.通管合同,证明为通管道支出的费用。大世界公司对合同、销售清单及收据、合格证、检验报告、通管合同认可。友通公司对合格证等认可。
大世界公司主要举证:1.销售单、物流公司货运单,证明友通公司发货直接到君哲公司工地,货物并未进大世界公司的仓库验收;2.合格证、质量检测报告,证明产品合格,大世界公司在销售环节没有过错;3.微信记录、图片,证明只有135根管材出现问题不是全部管材有问题,所以大世界公司认为君哲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有瑕疵。友通公司主要举证:1.银行转款明细,证明货物的价格;2.友通公司与大世界公司**的电话录音,证明大世界公司向友通公司定制管材,大世界公司确定管材的规格、型号、厚度,并且货物是由大世界公司自提,友通公司对管材的用途不知情。对上述证据进行了质证。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执焦点是大世界公司和友通公司提供管材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内蒙古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2015)(蒙)质监验字038号检验报告鉴定:涉案的地下通信管道用塑料管产品质量不合格。故由此造成经济损失应由大世界公司和友通公司承担,君哲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判决:一、被告呼和浩特市大世界商贸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购买的高强度、高密度聚乙烯管材款100384元;二、被告雄县友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因被告的管材质量造成的施工生产的通管等损失费用738350元,被告呼和浩特市大世界商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检测鉴定费3050元由被告雄县友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6109元,由被告雄县友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6年7月6日和2016年10月14日,君哲公司向大世界公司购买高强度、高密度聚乙烯管材,支付货款126363.10元。该管材由友通公司生产。施工中,君哲公司发现预埋的、向大世界公司购买的管材多处出现严重变形,管材形态有多处压扁,不能满足顺利穿过电缆。因管材问题导致君哲公司再次施工,损失738350元,有机械租赁合同、通管合同、劳务合同书和收据、结算单、手机钱包、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为证。160管材不合格,金额100404元(君哲公司请求100384元),有检验报告鉴定、销售单为证。君哲公司支付鉴定费3050元,有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为证。
本院认为,大世界公司作为销售者,销售的产品应当合格。经鉴定,大世界公司售出的产品不合格,给君哲公司造成损失,一审判决大世界公司赔偿君哲公司购买的高强度、高密度聚乙烯管材款100384元符合法律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其他财产损害738350元,生产者友通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大世界公司售出的产品不合格,其有过错,对738350元也应当承担责任。造成君哲公司738350元的损害,友通公司和大世界公司均有责任,君哲公司向友通公司和大世界公司同时要求赔偿的前提下,一审判决友通公司赔偿君哲公司因管材质量造成的施工生产的通管等损失费用738350元,大世界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友通公司与大世界公司之间的责任,双方可以另行处理。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判决结果正确,故对大世界公司和友通公司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109元,由呼和浩特市大世界商贸有限公司和雄县友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包永海
审判员***
审判员王晶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