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起意欧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紫禁城漆业有限公司与北京北起意欧替起重机有限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2财保675号 申请人:北京紫禁城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侉子店村东。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东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北起意欧替起重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工业开发区C区1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北京紫禁城漆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北起意欧替起重机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紫禁城漆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北起意欧替起重机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