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万润建筑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浙江耀建建设有限公司、温州万润建筑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3民终29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耀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文成县大峃镇文瑞路**号。
法定代表人:潘炳坤,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州万润建筑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道**路臻园**幢**室
法定代表人:秦林忠,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浙江耀建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温州万润建筑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17)浙0381民初51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耀建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收到《受理上诉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上诉人浙江耀建建设有限公司应在接到通知书之后七日内,预缴上诉受理费7944元,逾期不缴作自动撤诉处理。上诉人浙江耀建建设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仍不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免交、缓交的司法救助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浙江耀建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郑国栋
审 判 员 谢 斌
审 判 员 苏子文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沈敏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