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汇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汇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等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21民初4561号 原告:浙江汇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长安镇高新区纬三路11号59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MA2CX99X30。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俊韬,浙江潮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东方路9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733209397L。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支农、**,浙江群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常州创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别桥镇后***路3号7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MA212BFLXK。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实习),北京市盈科(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汇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常州创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浙江汇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汇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750元,减半收取3875元,由原告浙江汇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三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