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391民初216号
原告:海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潘叶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忠英,河北正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昭民,河北正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杰泰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梁杰,执行董事。
被告:重庆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
法定代表人:梁洪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杰泰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重庆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海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60元,减半收取27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迎秋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杨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