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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某某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福建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苏0991民初1514号 原告:浙江某某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某某,江苏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某,江苏某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福建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高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江苏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该公司员工。 原告浙江某某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某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下称某某盐城分公司)、福建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某某公司)、盐城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某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某某、杨某某,被告某某盐城分公司、某某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某某盐城分公司、某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814591.09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期间资金占用损失(计算方式:以2814591.09元为基数,年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2.判令被告某某公司在欠付被告某某盐城分公司工程价款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7月,被告某某盐城分公司与被告某某公司签订《盐城某某东园项目公区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地点位于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合同签订后,被告某某盐城分公司将该工程项目整体转包给原告,双方签订《盐城某某东园项目公区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固定包干总价9043191元,项目经某某公司验收且合格且办理完结算后,某某公司应向原告支付至合同结算总价的97%。项目施工进行过程中,应被告某某公司要求,在原有的施工项目基础上另增加部分工程,增加部分工程总价为381841元,被告某某盐城分公司与被告某某公司均签字确认。2023年4月30日,工程竣工验收。2023年5月30日,工程增项竣工验收。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将完整的竣工图、结算资料汇总后以被告某某盐城分公司的名义送交给被告某某公司。但截至目前,被告某某盐城分公司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6327689.95元,尚余2814591.09元未付,被告某某公司亦未向被告某某公司支付。被告某某盐城分公司在与被告某某公司签订合同后,便整体转包给原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被告某某公司应在欠付被告某某盐城分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清偿责任。同时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故被告某某公司应对被告某某盐城分公司的欠付工程款承担清偿责任。综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具此状,望判如所请。 被告某某盐城分公司、某某公司共同辩称:第一,某某盐城分公司与原告的合同约定工期为150天,而原告延误工期超期153天,根据合同第四条约定原告应每天承担千分之一的违约金1383608.22元,逾期超过30天的我司有权拒绝支付剩余款项,并要求原告承担合同总价的20%违约金1808638.2元。第二,工程总款=9043191元合同固定价+363630.01元增项工程款,我司至今已付款6327689.95元,按合同约定我司应支付97%的工程款,扣减扣款部分348838.43元,再扣减上述工期延误违约金1383608.22元+1808638.2元,我司不存在欠付。第三,合同虽为固定总价合同,但合同第七条约定了详细的结算规则,根据某某公司的审核,合同内原告未施工项目348838.43元应予扣减。第四,关于增项工程款,相关签证单等虽有我司与某某公司盖章,但对应金额系我司与某某公司之间的金额,原告主张增项工程款应参照施工合同的标准进行下浮。第五,合同第八条第四款约定工程经甲方验收合格及办理结算后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7%,合同第十一条第一款约定乙方应及时提交完整的竣工图和结算资料汇总后送给甲方、甲方收到完整的结算资料95天审核完毕。但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某某盐城分公司收到结算资料时间是2023年12月29日,95天的审核时间尚未届满,原告起诉不符合条件。第五,增项部分的签证工程款是381841元,但该部分经某某公司核算为363630.01元。综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某某公司辩称,我司不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一,案涉工程系由我司发包给某某盐城分公司,我司与原告之间并无合同关系,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其系实际施工人,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第二,即使原告是实际施工人,我司已经按合同约定将工程款足额支付给被告的某某盐城分公司,我司不存在欠付情形,原告要求我司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依据。第三,案涉工程存在工期延误应扣减违约金1425827元、部分工程量未达到约定标准应扣减348838.43元。综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本院对证据的审核认定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2022年7月,某某公司(甲方、发包人)与某某盐城分公司(乙方、承包人)签订一份《盐城某某东园项目公区项目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将某某东园项目公区装饰装修工程以9319131元固定总价(其中不含增值税造价为8549661.47元)发包给某某盐城分公司施工,合同还约定不含增值税固定总价包含乙方完成本合同承包范围并通过甲方、监理人、设计人以及相关部门验收及环保综合验收的所有工作内容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含增值税固定总价中已充分考虑工程大小、技术复杂程度、施工难易程度、施工自然条件及工期长短、施工期间市场价格变化和政策性调整带来的各种风险,乙方已根据自身的施工经验测算施工期间的所有风险费用并对其负责,风险费用已计入不含增值税固定总价;不含增值税固定总价根据施工图纸、工程范围、工程质量标准、工程规范要求不含增值税固定总价包干,不含增值税固定总价除本合同明确约定(如暂列金额、暂定项目数量、暂定单价、变更及签证、增值税率调整等)外,本合同不含增值税固定总价不得以任何方法、不因其他任何原因调整。 2022年7月,某某盐城分公司(甲方、发包人)与某某公司(乙方、承包人)签订一份《盐城某某东园项目公区项目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摘要):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某某东园项目公区装饰装修工程。二、承包方式。包工包料、保质量、包工期、包某、包文明施工、包验收通过。三、工程承包范围及界面。1.承包范围:某某东园项目公区的所有装饰装修工程,具体以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及标高为准。2.4工程完工后乙方应与下一工序施工单位(甲方工程部)办理书面移交手续,若无法达到规范要求的验收标准,乙方负责整改,直至符合要求为止,由此产生的所有责任与费用由乙方承担。四、工期。1.开工日期:以甲方工程部开工通知为准。2.合同工期:工期150天(含国家法定节假日)。4.本工期包括乙方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内容所需时间以及甲方在施工时可能增加的部分工程所需的时间。若乙方延误本协议约定的工期要求的,每延误一天,乙方应按工程暂定总造价的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或累计逾期超过30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拒绝支付剩余款项外,乙方还应按合同总价的20%向甲方交付违约金,若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继续追偿。遇到以下情况之一,经甲方现场代表及监理签证认可后工期方可顺延,但不计取工期延误引起的费用,此外其余任何理由均不能作为工期顺延条件:4.1不可抗力因素(如暴雨等自然灾害等)引起的工期延误;4.2因重大设计变更且有甲方书面通知要求停工的;4.3甲方其它原因。五、工程质量及技术要求。1.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应一次性验收合格。七、合同价款及调整。1.本工程承包方式:采用固定总价包干计价方式。2.本工程固定包干总造价9043191元,其中不含增值税造价8296505.51元,增值税税额为746685.49元(增值税税率为9%)。中标后合同包干总造价除本合同明确约定可以调整合同价款的情形外,合同固定包干总价不因任何其他情形而调整。3.合同价款调整。3.1本合同不含增值税固定总价包含乙方完成本合同承包范围并通过甲方、监理人、设计人以及相关部门验收及环保综合验收的所有工作内容所涉及的一切费用;3.2乙方在合同不含增值税固定总价中已充分考虑工程大小、技术复杂程度、施工难易程度、施工自然条件及工期长短、施工期间市场价格变化和政策性调整带来的各种风险,乙方已根据自身的施工经验测算施工期间的所有风险费用并对其负责,风险费用已计入不含增值税固定总价。3.3合同不含增值税固定总价根据施工图纸、工程范围、工程质量标准、工程规范要求不含增值税固定总价包干,不含增值税固定总价除本合同明确规定(如暂列金额、暂定项目数量、暂定单价、变更及签证、增值税率调整等)外,本合同不含增值税固定总价不得以任何方法、不因其他任何原因调整。3.6合同价款允许调整的情况:3.6.1暂定工程量或暂定价款项目。3.6.2甲方确认并经签字盖章的变更和签证。3.6.3本工程量清单在实施过程中如有综合子项取消,该综合子项相对应的费用在结算时予以扣除。3.6.4招标图纸范围外的新增工作。3.6.5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增值税税率调整,甲、乙双方同意在结算时按如下原则对结算总金额进行调整。八、工程款支付。2.乙方应于每月25日前向甲方报送工程款支付申请、经监理人确认的当月完成工程量。甲方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并且由乙方提供甲方约定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甲方按审核确认的产值支付相应的进度款。工程进度款按以下计算公式计取并支付:每月进度款=[每月实际完成工程产值(按合同取费标准)-甲供材款(如有)]*[75]%-当期应扣费用。3.工程全部完工,并通过甲方组织的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付至签约合同价的85%(即竣工进度款)。4.结算付款:本工程经甲方验收合格且办理完结算后,支付至本合同结算总价的97%,乙方应向甲方提供100%结算金额发票(乙方在本节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累计金额应为结算造价总金额)。5.待质保期满2年后且乙方履行完全部合同义务和责任,甲方收到乙方的款项申请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甲方无息支付本合同结算总价剩余的3%给乙方。6.每次支付工程款前,乙方提供同等金额的有效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须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甲方有权相应顺延付款时间且不承担违约责任,乙方亦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若因乙方提供无效的发票,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应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经甲方财务确认乙方所提供的发票合格后30天内支付工程款,否则甲方有权不予付款,且不承担任何责任。十一、竣工结算。1.工程完工经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及时将完整的竣工图和结算资料汇总后送交甲方,甲方接到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95天内完成审核,乙方应在甲方通知时间内派人核对,乙方未能如期派人核对其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审核完毕,乙方在十天内未提出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甲方审核意见。5.竣工结算。5.1本工程不再全面办理结算,仅在包干价基础上根据合同约定的可调整因素办理增减结算。结算造价=合同包干价+工程变更调整的总造价+奖励(如有)-本合同约定的应扣款项。5.3竣工结算时可对本合同固定包干总价进行调整的项目:5.3.1未包含在合同固定包干总价内,经甲方、设计人、监理人认可的设计变更增减费用;经甲方、监理人签字盖章认可的工程承包范围调整变化引起的增减费用:5.3.2《工程清单报价表》有相同或类似项目的,参照相同或类似项目的单价执行;若《工程清单报价表》针对该项目有两种或两种以上报价的,核增工程量时,按报价低的单价核增:核减工程量时,按报价高的单价核减。5.3.3《工程量清单报价表》没有相同或类似项目的,按照以下方式确定:合同中无适用或类似变更工程的价格,由乙方变更时提出变更项目细节和单价组成,由甲方审核确认。5.3.4因暂定工程项目引起的工程总价调整。5.3.5计某、零星机械台班的签证费用。5.3.6乙方的违约金、罚款、奖励、合同约定的其他扣款项。5.3.7除上述约定情况之外,合同固定包干总价一律不予调整。6.高估冒算处罚。十三、履约保证金。为确保以往保质保量完工,乙方应在签约后7个工作日内,按照甲方要求的保函件内容提供四大国有银行的履约保函,履约保函金额为合同总价的5%即45.22万元。十六、工程保修。1.工程保修期2年,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某某公司施工过程中,工程发生增项。根据《完工确认单》显示,增项部分在2023年5月16日开始施工,在2023年5月30日完工验收。根据工程指令单、工程指令审批表、设计变更审批表、工程经济签证审批单及工程经济签证单(均有某某盐城分公司盖章、监理单位盖章、建设单位某某公司盖章),签证项工程款合计为381841元。 2023年4月30日,某某东园项目公区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现已交付使用。 2023年5月5日,某某盐城分公司出具一份《关于工期的函》,载明:由我司承包的某某东园项目公区装饰装修工程,合同工期为150天。而实际施工过程中,开工日期为2022年7月1日,竣工日期为2023年4月30日。因施工过程中有以下情况:第一,室外电梯拆除室内电梯未开通;第二,新冠疫情管控措施;第三,总包室内地坪施工;第四,前期土方回填现场无道路等导致实际工期与合同约定工期不符。此工期非我方原因导致延误,故请发包方结算时工期不作超期扣除,并确认为感。2023年12月,经与某某公司成本部经理***、某某公司经理***对接、沟通,某某公司将《关于工期的函》交由某某公司工程部经理***,由***在函下方签字。 2023年12月28日,某某公司将《结算书》、竣工图邮寄给某某公司,某某公司于2023年12月29日签收。 后某某公司称某某盐城分公司、某某公司、某某公司仅支付6327689.95元,剩余2814591.09元至今未付,遂于2024年4月诉至本院。 另查明:某某公司至今已向某某公司支付6523391.7元工程款。 庭审中,某某公司于2024年4月3日提交一份单方制作的工程量扣减汇总表,认为某某公司施工部分不符合投标报价书约定的施工标准,应扣减348838.43元。对此,某某盐城分公司、某某公司予以认可,某某公司不予认可。某某公司于2024年5月25日再次提交一份单方制作的工程量扣减汇总表,认为某某公司施工部分不符合投标报价书约定的施工标准,应在扣减348838.43元的基础上再次扣减96615.67元。对此,某某盐城分公司、某某公司予以认可,某某公司不予认可并陈述:“某某公司的工程量扣减汇总表是单方制作,不符合实际情况。某某公司在施工前即将用材、样品送至发包方审核通过,施工过程中也是按照样品标准及施工图纸进行施工,符合合同要求,不存在需要扣减的项目。合同约定的是固定总价,同时约定了总价允许调整的情形是存在暂定工程量或暂定价款项目、存在甲方确认并经签字盖章的变更和签证、工程量清单在实施过程中如有综合子项取消,某某公司单方制作的涉及变更部分工程款扣减并未有签证单、未经双方签字确认,扣减没有依据。过程已经竣工验收通过并交付使用,某某公司在诉讼前没有向某某公司主张扣减,在庭审中才提出,没有依据。”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某某公司将案涉某某东园项目公区装饰装修工程发包给被告某某盐城分公司,某某盐城分公司将工程转包给原告某某公司,双方于2022年7月签订了《盐城某某东园项目公区项目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违反了我国法律禁止转包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为无效。转包合同订立后,某某公司实际组织人员、材料进场施工,工程已于2023年4月30日通过竣工验收,并已投入使用,某某公司有权要求某某盐城分公司支付工程款并要求某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支付责任。某某公司还要求某某公司与某某盐城分公司共同承担工程款支付责任,但某某盐城分公司是某某公司的分支机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某某公司对某某盐城分公司以自己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中产生的民事责任依法承担补充责任,故某某公司承担的是补充责任。 关于工程款支付金额。根据转包合同第七条约定的合同价款及调整的条款,可知案涉工程固定包干总造价(含税)为9043191元、合同价款允许调整的签证单部分款项为381841元,但该381841元系某某盐城分公司与某某公司双方确认的金额,因某某公司将工程发包给某某盐城分公司的固定含税总价为9319131元,某某盐城分公司转包给某某公司的固定含税总价为9043191元,中间下浮3%,故某某公司主张的签证项部分应按3%下浮,下浮后金额计为370385.77元。以上两项工程款合计9413576.77元。根据转包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竣工结算的条款,某某盐城分公司应在2023年12月29日收到某某公司结算材料之后95天内即2024年4月3日前完成审核。本案中,某某盐城分公司期限内未对某某公司提交的结算材料提出异议,但某某公司于2024年4月3日当天(超期1天)提交一份单方制作的工程量扣减汇总表(348838.43元)、于2024年5月25日再次提交一份单方制作的工程量扣减汇总表(348838.43元+96615.67元),某某盐城分公司、某某公司予以认可,某某公司不予认可。对此,本院认为,案涉合同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作为增项部分有某某盐城分公司、某某公司确认的签证单及完工确认单,根据转包合同第七条、第十一条之约定,某某公司辩称的现场工程样品厚度不达标、存在设计变更部分、块料墙面、管理费及税金等的扣减,均无依据,本院依法不予采纳。转包合同第十六条约定工程保修期2年,第八条第四款约定:“本工程经甲方验收合格且办理完结算后,支付至本合结算总价的97%,乙方应向甲方提供100%结算金额发票(乙方在本节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累计金额应为结算造价总金额)”。故某某盐城分公司应将97%的工程款9131169.47元(9413576.77元×97%)支付某某公司,某某盐城分公司仅支付6327689.95元,剩余2803479.52元至今未付,存在违约。现某某公司要求某某盐城分公司付款并按1.5倍LPR标准支付利息,但考虑到某某盐城分公司95天审核期满的同时某某公司即提起本次诉讼,故结合付款条件的成就时间,故本院酌定某某盐城分公司支付自2024年5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因某某公司与某某盐城分公司约定的合同固定含税总价为9319131元、签证部分工程款为381841元,某某公司至今仅支付某某盐城分公司6523391.7元,剩余2886551.14元〔(9319131+381841元)×97%-6523391.7元〕未付,故某某公司应在2886551.14元范围内对某某盐城分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某某盐城分公司、某某公司共同辩称某某公司超出合同工期153天,认为某某公司应每天承担千分之一的违约金1383608.22元、承担合同总价的20%违约金1808638.2元。对此,本院认为,根据某某公司提交的某某盐城分公司盖章、某某公司***签字确认的《关于工期的函》,可知案涉工程因前道工序施工、新冠疫情管控措施等导致实际工期与合同约定工期不符,某某盐城分公司申请某某公司在结算时不作超期扣除,某某公司***签字确认,某某公司虽辩称公司未同意免除工期延误的责任,但亦未有证据证明其在本次诉讼前就工期延误要求整改或要求扣款,某某公司的该点抗辩并无依据,本院依法不予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七百九十九条、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福建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浙江某某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803479.52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2803479.52元为基数,自2024年5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二、被告福建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福建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被告盐城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2886551.14元范围内对被告福建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浙江某某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317元,依法减半收取1465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9659元,由原告浙江某某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承担199元,由被告福建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福建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盐城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194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录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十四条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第七百九十一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第七百九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 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