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1民特449号
申请人:武汉索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开发区关山一路特1号****软件园一期研发楼D幢2层0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瀛***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瀛***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众联科创(武汉)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车城南路83号2号厂房三层楼。
法定代表人:蹇**。
委托诉讼代理人:蹇兴春,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武汉索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众联科创(武汉)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立案。申请人武汉索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日向本院请求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武汉索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武汉索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武汉索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陈 峰
审判员 刘 畅
二○二○一八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