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1302民初17572号
原告:***,男,197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州市***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火花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经济开发区滨河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
原告***与安徽火花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12月1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