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尊皇发酵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尊皇酿酒设备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2020)鲁0105民初3450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05民初3450号 原告:***,男,1965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南天桥竭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尊皇酿酒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济阳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审理原告***与被告山东尊皇酿酒设备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1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