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05民初3450号
原告:***,男,1965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南天桥竭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尊皇酿酒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济阳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审理原告***与被告山东尊皇酿酒设备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1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