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12民初30061号
原告:湖北军龙钢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纺织服装产业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华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二局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中建二局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军龙钢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二局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湖北军龙钢业有限公司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并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故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北军龙钢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崔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