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军龙钢业有限公司

湖北军龙钢业有限公司、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281民初274号 原告:湖北军龙钢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纺织服装产业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华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广深大道西1号1幢水电广场A-1商务中心20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湖北军龙钢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原告湖北军龙钢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偿付货款151140.38元,暂计2022年1月10日期间逾期利息35605.8元,并以151140.3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贷款利率1.5倍标准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直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与杭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设立联合体韩江东西溪大桥项目经理部。2015年8月起,被告施工工地需要采购钢绞线、锚具、波纹管等预应力材料向原告采购,原告依其所需供应相关材料,双方采用由原告先供应货物,待被告确认无误后与原告补签供货合同再行付款的交易方式完成交易。从2015年8月6日至2019年9月27日止,双方发生多次交易往来,现尚有151140.38元货款未付。双方签订了供货合同,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但至今被告尚欠151140.38元货款未付,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未明确约定管辖法院,本案依法应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被告请求将该案移送被告所在地法院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广深大道西1号1幢水电广场A-1商务中心20层,案涉合同履行地为潮州市韩江东西溪大桥项目经理部工地,故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以及合同履行地法院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现被告请求将该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管辖,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罗 锋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