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281民初2909号
原告大冶市煌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大冶大道130-2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大冶市东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军龙钢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纺织服装产业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8年6月27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石建国,湖北华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大冶市煌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军龙钢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程军独任审理。原
告大冶市煌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冶市煌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冶市煌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大冶市煌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程军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