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242民初4139号
原告:龙某,男,苗族,1997年10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酉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
原告龙某与被告浙江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6日立案。2024年12月5日,原告龙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龙某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元,由龙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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