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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拱墅区昌茂钢管租赁站与浙江凯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杭拱商初字第3804号 原告:杭州市拱墅区昌茂钢管租赁站,经营地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号**幢**层。 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凯程建设工程有限,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浣**街道**路**号**10。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拱墅区昌茂钢管租赁站与被告浙江凯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市拱墅区昌茂钢管租赁站于2015年12月11日以原、被告双方庭外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杭州市拱墅区昌茂钢管租赁站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市拱墅区昌茂钢管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2627元,由原告杭州市拱墅区昌茂钢管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