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渝0113民初18608号
原告:重庆航铸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晏家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552046656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药品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市辖区巴南区观成路1号附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563459763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重庆航铸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铸公司)与被告重庆***药品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航铸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航铸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405375.2元,截至2022年7月13日的利息751985.88元。2.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自2022年7月14日起至工程欠款本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3405375.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8%计算);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14年11月30日,原、被告签订《钢结构分包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由原告完成本区公路物流基地内被告厂房的钢结构工程施工原告按约完成该工程项目,于2017年9月28日竣工。双方共同结算确认应支付原告工程款8048530.57元,已付347万元,还应付原告4578530.57元。结算后,被告陆续支付了部分款项。2022年7月13日,双方对付款时间和金额进行了确认,确认被告欠原告工程款3405375.2元,利息1751985.88元。之后,被告于2022年8月共支付100万元后,充抵利息后,被告还欠如上金额,遂诉请如上。
被告***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的事情与原告所述一致,还查明,被告曾用名重庆天冠投资有限公司、重庆天冠物资有限公司。2022年7月1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工程款支付协议》,约定,被告应于2022年7月30日前支付原告150万元,8月30日前支付250万元,9月30日前支付80万元,10月30日前支付100万元,被告按以上计划付款,原告则计收利息594624.8元,若未按时支付,则按月息2分计算资金占用费,且原告不减免利息。
本院认为,原告交付被告工程已经竣工验收,被告亦书面结算确认应支付原告工程款,有《合同》《工程款支付协议》、工程验收表、结算单以及原告自认等证据为证,原告诉请被告支付余欠工程款3405375.2元,被告未作抗辩,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请的利息,实为资金占用费,被告承诺按月利息2%计算,原告自愿调低为年利率14.8%,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理由,本院可以缺席判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重庆***药品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航铸钢结构有限公司工程款3405375.2元、截至2022年7月13日的利息751985.88元,并继续支付自2022年7月14日起按年利率14.8%计算至付清时止的资金占用费;
案件受理费40058元,本院减半收取20029元(简易程序),由被告重庆***药品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能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 判 员 姚坤林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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