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5民初18606号
原告:重庆航铸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晏家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552046656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东胜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都50号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331563238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被告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丹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人保大厦303、3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89032695X1。
负责人:李旭。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航铸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东胜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重庆航铸钢结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航铸钢结构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航铸钢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重庆航铸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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