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5民初1464号
原告:重庆航铸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晏家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552046656M。
法定代表人:**,该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东胜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都50号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3315632389。
法定代表人:***,该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丹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航铸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东胜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原告重庆航铸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航铸钢结构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航铸钢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航铸钢结构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周 游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林 子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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